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西安未央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热线

个人报销电话费税前调整方法详解

来源:西安未央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15 11:15:23

年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个人报销电话费的要做税前调增。但是在实务中,如果这部分报销电话费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还需要作为不合规发票再做一遍税前调增吗?一笔费用在税前需要做两遍调增吗?具体到底应该怎么做呢?西安未央区会计学校的小编来为大家支招啦!

个人报销电话费的业务,只需要做一次纳税调整增加。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依据:1、《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的问题,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

3、纳税筹划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通讯补贴,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依据: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学习更多不同的做账报税课程咨询西安仁和会计凤五校区http://4688.peixun360.com/现在网上报名可享受0元试听课程,详情在线QQ:2906715143,微信号:kuaiji999888,咨询电话:400-0088-272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常见问题

没有想要的答案?马上提问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